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操作指南

日期: 2021-09-14 17:47:38
来源: 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二、适用对象

采购人、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三、前置条件

采购人已完成相关项目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四、办理流程

(一)项目受理

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收到符合接受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后,采购人按照《十堰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范本编制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于1个工作日内退回并告知采购人原因。

(二)采购需求的提交

采购人通过十堰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提交《十堰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采购人评审代表授权函》和《评审专家需求表》,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三)磋商文件编制

采购中心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人所递交采购需求进行初审,设定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报价要求等内容。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采购中心应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并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中心将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四)成立磋商小组

市采购中心按照《评审专家需求表》,抽取专家,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磋商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磋商小组组长,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五)磋商文件审核

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采购中心编制并上传电子磋商文件,采购人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确认。

(六)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人确认磋商文件后,采购中心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公开征集供应商并在电子采购平台发布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从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七)递交响应文件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需在交易系统注册,办理交易系统安全证书(CA锁)及电子签章。

供应商通过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上传到交易系统。逾期上传或者未按要求上传的,将按无效投标处理。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及提交的操作方法见交易系统办事指南中《十堰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操作手册》。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八)组织磋商

1.资格性检查

采购中心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工作。资格性检查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活动终止。

2.第一轮磋商

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的政府采购项目,磋商过程全部在交易系统上实施。

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本人应参加磋商。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磋商,供应商可以对参加磋商项目的采购需求提出优化建议,并以书面提交磋商小组。

磋商中,参加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磋商小组应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一轮磋商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磋商小组、采购人应调整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后进行下一轮磋商。否则,采购活动终止。

3.磋商文件变动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或自然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4.第二轮磋商

参照第一轮磋商的程序,磋商小组按照变动后的磋商文件对供应商提交的修正后的响应文件或修正文件进行磋商。

5.最后报价

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在磋商结束后,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中不能详细描述和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通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外。提交最后报价且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小组应现场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6.编写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符合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供应商的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并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也可按事先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当出现两个及以上相同最高分时,磋商小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确定评审结果排序;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也相同的,磋商小组按技术优劣或投票确定评审结果排序。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磋商小组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九)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中心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十)发布成交公告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十一)质疑及处理

采购中心按《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工作流程》处理。

五、注意事项

(一)采购人注意事项

1.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2.按规定授权代表参加磋商小组。

3.确认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

(二)供应商注意事项

1.按需求公示及公告要求,递交相关资料

2.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在截止时间内提交(上传)。

3.委派授权代表及商务技术人员参加磋商。

六、咨询服务电话

交易系统技术支持:027-87833001

政府采购中心咨询服务:0719-8118701、8118702

附件:竞争性磋商操作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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