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特制定《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信息:
1.领导及分工情况;
2.单位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3.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政策措施;
4.规划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信息;
6.进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交易采购信息;
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采取在十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开。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新闻媒体、电子屏幕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也可在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网址:http://ggzyjy.shiyan.gov.cn/)“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根据要求填写后在线提交;,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4.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办公地址:十堰市北京中路82号A栋5楼;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719-8683971;传真号码:0719-8683971。
电子邮箱:syggzybgs@163.com。
通信地址:十堰市北京中路82号A栋5楼503,邮政编码:442000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举报,举报投诉邮箱:hbszwgk@hubei.gov.cn,邮政编码:43007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收取信息处理费。
附: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