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政策解读

索引号
557024878/2021-02486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十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12日 11:26:58

 

一、制定目的

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有关“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要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的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192024 号)与我省实际相结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加快推进清单内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全覆盖,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二、制定背景

2016年,我省制定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鄂政办发〔201655 号),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五大类、82个子项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到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

2019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192024 号),将公共资源交易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扩展,并要求各地制定目录清单。

为切实有效落实该项任务,省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制定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等十余个部门共同负责起草。

三、制定依据

(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有关精神;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192024号);

(四)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55号);

(五)《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鄂政办发〔201655 号)。

四、内容及举措

我省此次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共14类、27个子项。内容涵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股、物)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林权、农村集体产权、无形资产、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罚没资产、药品(药械)采购等多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以目录清单形式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对于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通过以目录清单方式厘清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明确监管重点领域,减少政府对市场自主行为的干涉;

二是强化重点监管。明确监管重点,坚持“应进必进”,将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内容全部纳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实现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集中监管,以“统一规范”引领“阳光交易”。同时,对国家目录指引中未明确具体内容的项目结合我省实际进行逐项细化,强化了制度的刚性;

三是回应社会关切。将国家目录指引未包括的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疫苗集中采购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采购这类直接关系民生、群众关注度高的交易活动纳入了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是维护市场自主权。以问题为导向,对于民间投资项目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明确强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避免了“公共资源交易”概念的泛化和滥用。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与我省2016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相比,增加9大类,减少了55个子项。2016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所有项目全部纳入了本次新制定的目录范围,没有删减项。子项减少的原因是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由过去的列举法(共65项)合并为1项,其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林权、农村集体产权、无形资产、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罚没资产处置等均为新增项目。